本案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此前,被执行人丁某因长期拖欠借款拒不归还,被债权人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该案判决生效后,丁某始终未能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名下的证券股票资产。股票作为具备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虽可通过变卖抵扣欠款,但价格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若贸然强制处置,极易造成被执行人资产贬值,产生不必要的财产损耗。
为统筹兼顾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权益,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法官摒弃了直接强制变现的处置方式,采用“法院监管+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柔性执行模式,最大程度盘活涉案资产、保全资产价值。
法院依法向丁某送达限期处置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需在30日内自行处置涉案股票,并以所得款项清偿全部债务,为其自主合理处置资产留存了充足空间。丁某收到法律文书后,精准把握股票高位行情,及时抛售涉案股票,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对接款项扣划事宜。最终,执行法官前往证券公司顺利扣划股票变现资金10万余元,及时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