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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卡壳”过户难 法官调解化干戈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弓棚人民法庭法官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3月,原告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一辆事故碰撞车辆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车辆交易前产生的违章、罚款、债务、查封等全部由被告负责处理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交付了车辆。

原告接收车辆后,为便于二次销售,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1.1万元,并代缴违章费1200元。然而,当原告将该车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车辆此前的查封状态尚未解除,导致无法正常过户。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处理违章记录、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李某同意按合同价款5000元回收车辆,也愿意支付违章费1200元,但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不予认可,认为维修是原告为转卖牟利的自行支出,不应由自己承担。

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后,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承办法官向被告耐心释法明理:虽然车辆收购价格较低,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负有配合过户、消除违章、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维修车辆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二次转卖争议之前,维修总额并不高,时间节点足以证明不存在过度维修,费用符合客观规律,属于合理支出。

承办法官结合原告诉求与车辆的实际情况,向被告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一是由被告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查明车辆查封原因并解除查封状态,推动合同继续履行;二是由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承担原告垫付的维修费、违章费等实际花费,原告将车辆退还给被告,双方解除合同。一番权衡后,被告认识到自身难以在短期内查明并解除查封,合同继续履行存在现实障碍,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最终,双方按第二种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维修费、违章费、诉讼费等共计1万余元,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双方合同解除。一起看似棘手的纠纷,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圆满化解。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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