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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就能文身?听听法官怎么说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家刺青馆在未核实身份、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年仅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文身服务,孩子父亲发现后诉至法院。

13岁的小宇(化名)来到城区一家刺青馆。店主既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也未主动核实其真实年龄,便直接为其完成文身操作并收取费用。数月后,小宇父亲发现孩子身上新增文身图案,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该刺青馆诉至二道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文身费用、全额承担文身清洗修复费用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细致核查消费记录、聊天记录、文身照片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清洗费用预估清单等证据,精准锁定案件事实。

为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依法组织调解。

法官向被告明确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任何单位与个人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无法直观判断年龄的顾客,必须核验身份证件确认身份。本案中,小宇年仅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与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文身行为无效。刺青馆经营者负有法定审慎核查义务,未确认年龄违规开展服务,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多轮调解,刺青馆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就文身服务费、激光清洗及疤痕修复医疗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维权开支进行赔付,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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