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原系长春市九台区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9月入职。2016年11月,该矿业公司正式关停。在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吴某缴纳2013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拖欠养老保险统筹金并产生相应滞纳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始终未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致使吴某社保缴费记录存在欠费缺口。
随着退休年龄临近,若欠费无法结清,吴某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先行垫付养老保险统筹金及滞纳金共计63051.40元,缴清了多年欠费。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原就职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全部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往返公司原址、属地村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全力推进文书送达、事实核查等各项工作,最大程度压缩办案时限,力争快速审结案件、兑现群众权益。法官细致梳理案件材料,逐一核查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费凭证、企业去产能相关文件等核心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审结后,吴某及家属对法院高效公正的审判、暖心务实的司法服务深表认可,特意送来锦旗表达诚挚谢意。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