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有说不赔钱,但原告要的实在太多,根本没有那么多损失。”
这一幕,发生在农安县人民法院开安人民法庭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现场。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某劳务服务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部在其租赁案外人杨某、刘某的宅基地上安装光伏发电设施。不料,施工过程中,电焊产生的火花意外点燃保温层下的易燃物,引起火灾,导致彩钢房及其他设施毁损。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杨某、刘某向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两名案外人赔偿财产损失、临时租房费、评估费及鉴定费共计3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完判决义务后,与某劳务部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决定行使追偿权,将某劳务部及经营者秦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赔偿数额产生激烈分歧,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一判了之可能会增加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不利于实质解纷。于是,法官决定不放弃调解机会,再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
“老秦,你年纪这么大了,理应知道电焊作业时应铺设防火布。火灾确实因你方操作不当而起,于情、于理、于法,你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电话调解中,法官从法律规定出发,清晰地阐明秦某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以情理为切入点,耐心劝导秦某勇于承担责任。
“我也没说过不赔,就是觉得他们要的钱太多了。法官,你再帮我们好好调调吧……”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电话那端的秦某语气逐渐缓和,态度也出现明显松动。法官趁热打铁,立即与原告某科技公司联系,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细致解释调解的益处:“你们遭受的损失确实令人痛心。现在被告愿意再协商,咱们约个时间坐下来,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你们也能早日拿到赔偿……”一番真诚的沟通后,原告方也同意与被告再次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法官化身“中间人”,一方面以法律责任为关键点,明确指出原告、被告各自应承担的主次要责任,责任并非完全由被告承担;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进行换位思考,劝导其适当考虑对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理性解决、以和为贵。
“法官,你讲得太细致了,我们听懂了。”在法官的解释和分析下,双方终于放下分歧,共同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秦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款29万元,这起因火花“惹火”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