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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引火灾 调解赔偿化干戈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山河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焚烧垃圾引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4月,受村委会雇用负责村屯垃圾处理的张某,在焚烧生活垃圾时因疏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引燃了村民杨某存放木材的库房,造成其财产损失。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直接开庭,而是联合街道综治中心、村委会走访调查,摸清案情细节、双方经济状况与调解意愿。考虑到杨某损失较大、张某收入有限,且双方均有和解意向,法官将调解作为优先方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然而,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一方面结合实际损失与被告履行能力,引导原告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焚烧垃圾的安全责任与侵权法律后果,讲明主动赔付的意义。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张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000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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