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省内首创的“六员”协作机制,秉持调解优先、修复关系、定分止争的理念,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探望权纠纷,为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育有孩子小王。2022年,王某与李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今年,王某以收入下降为由,诉请降低抚养费数额。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收入确实有所下降,依法将抚养费数额降低至15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长春中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探望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要求由其将小王送至王某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并由李某在旁陪伴;王某则坚持由其将小王接走单独进行探望,拒绝李某陪伴。李某坚称,王某曾有过“藏匿”小王的行为,因此对王某单独探望存在担忧;王某否认上述行为,认为李某在旁陪伴,他无法真正实现全心全意地自由探望。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眼看多次调解不成,长春中院依托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长春市委政法委和长春市妇联等多部门签署的“合作共建‘六员’机制”,委托市妇联推荐的人民调解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开始前,两名调解员充分了解了案情,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双方产生纠纷的矛盾根源,拟定调解方案。
“办理涉未成年人权益纠纷案件,一切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遵循。”法官指出。
“双方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虽然有各自的坚持,但总体而言是相向而行的。”调解员十分认同法官的意见。
为深入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日前,两名调解员邀请王某、李某共同来到法院,分别与两人进行深入沟通,逐项梳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从情理、事理上为双方厘清权利与责任的边界。两名调解员还就探望方式提出了意见。经过协商,双方最终确定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王某可接走小王进行探望,李某可以在附近等候。过渡期后,如双方没有因探望问题产生新的纠纷,则李某不再陪同探望,由王某独自带领小王看望亲戚或游玩。
最后,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本案审判长对王某、李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两人均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调解协议约定,努力将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工作。未来,长春中院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未成年人双向、全面、特殊、优先司法保护要求,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