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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被冻结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解纠纷

“这么快就出了结果,7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被保全,这真的是让大家放了心!”为了表达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赞许和对主审法官的感谢,船营区大绥河镇太平岭村全体村民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为法官的辛勤付出“点赞”。


“当初区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后,我们真是心凉了半截。现在事情解决了,我真是太高兴了!”船营区大绥河镇太平岭村村民孙会勤由衷地发出了一声感叹。914日上午,船营区大绥河镇太平岭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忠正一早就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将感谢信张贴在进门处,以示感谢。


据悉,此前经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太平岭村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冻结,用来偿还十多年前村委会欠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0多万元。“这对于我们一个省级贫困村的村民来讲,无异于是我们脱贫路上的巨大打击。”太平岭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忠正说。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亚妮、审判员高忠华、王东在受理此案后,反复核实情况,认为,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能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831日判决:撤消一审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我们的民事判决,并判决不得执行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名下账户内70余万元款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案件的判决非常有典型意义,征地补偿款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但土地补偿款总是有限的,其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又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比例并没有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参照适用政府规章,在没有政府规章的时候,法院应该确定合适比例,其中大部分应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小部分用于偿还村委会所欠债务。


据悉,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商了还款方式,这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近年来,市人民中级法院不断加大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既保障了村民、权利人的利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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