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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

3月1日,标志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的《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填补了该省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

《条例》共二十八条,严格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从多个维度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保护职责、栖息地的保护管理、救护车辆的配备、人兽冲突应急预案的制定、野外放生活动的规范以及禁止干扰和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规定等。同时,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在保护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国有林业企业也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被赋予依法协助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此外,还建立了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并增加了约谈制度的规定。

在保护举措上,《条例》规定了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营造适宜生息繁衍的环境。同时,明确了人工繁育机构的疫病防控职责和收容救护机构的装备配备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平台、餐饮场所等也被要求履行劝阻和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的职责。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惊扰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强调了有关人民政府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冲突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同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致害赔偿保险,以减轻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还应公布热线电话或其他咨询渠道,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对境外物种管理的规定,以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吉林省地理和自然条件优越,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目前,该省已有陆生脊椎动物496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4种。近年来,吉林省通过实施一系列生态工程和专项行动,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例如,中华秋沙鸭、白鹤等迁徙水鸟的数量连年增长,东北虎、豹的数量也从试点前的27只、42只增长到50只、6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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