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邪教组织的各类危害和安全隐患,依法打击和震慑各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奖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
(一)举报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线索;
(二)举报涉邪教人员现行传播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线索;
(三)举报涉邪教组织人员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携带、私藏邪教反宣标语、书籍、传单、光盘、资料等反宣品线索;
(四)举报涉邪教组织人员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以及向未成年人宣传邪教的线索;
(五)举报利用通讯、网络宣扬邪教教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书籍、刊物、音视频,利用QQ、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宣扬邪教内容的线索;
(六)举报线下制作、邮寄、传播邪教图片、传单、标语、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线索;
(七)举报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视情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主要有:
(一)发现涉邪教活动线索,及时报警或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至1000元。
(二)发现邪教人员张贴、散发、投递邪教类反宣品等非法活动时,直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直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至2000元。
(三)根据举报的重要线索,抓获邪教组织活动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或各层级骨干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至5000元。
(四)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对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情给予更高奖励。
三、举报认定和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匿名举报、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不予奖励。
(二)一人多处举报经核查只认定一处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相同内容,经核查后,认定奖励首位举报人员(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不予奖励。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不予奖励。
(六)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不予奖励。
四、法律责任
举报人需如实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如发现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二)口头举报
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属地派出所进行口头举报。
案件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查办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不予公开,给予隐私保护。
中共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吉林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