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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妇联移送、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胡某国与麻某2013年12月登记结婚,育有长女胡某丽、次女胡某婷。胡某国2015年8月死亡。后麻某与陈某再婚,生育一子陈某富。陈某、麻某均系残障人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陈某、麻某、胡某婷、陈某富共居一室,收入及生活条件较差。后麻某失踪,胡某婷祖母李某华向妇联寻求帮助,要求亲自抚养孙女胡某婷。妇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胡某婷的祖母李某华于2022年9月正式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其直接抚养胡某婷。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李某华收入较为稳定,亦有女儿对其生活予以供给并支持其抚养孙女胡某婷。胡某婷本人明确表示愿随祖母李某华生活。综合以上因素,本着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判令胡某婷由李某华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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