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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自行售卖房屋,实现三方共赢

“感谢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让我们自行售卖房屋,还清了所有债务。”被执行人邵某向法院执行干警由衷地表达了谢意。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综合考量、灵活执行,运用“指定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方式,让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屋来偿还债务,高效执结了案件,取得了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损失、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三赢”效果。

2021年3月,邵某因生意经营和家庭生活需要,向某银行借款43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并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邵某并未按期足额支付本息,银行多次讨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由邵某按期每月给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邵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财产进行查封,并赶往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房屋附近交通十分便利,走访房屋中介得知该房屋所处小区房屋需求量大、易于出售。此后,法官依法启动房屋司法拍卖程序。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通知书后,邵某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拍卖房屋偿还欠款,但考虑到通过司法程序拍卖的房屋交易价格可能低于市价,且时间较长,希望法院可以让他自行交易,用所售价款偿还债务。

经过综合研判后,执行法官认为依照惯例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非首选处理方式,应运用宽城法院一直以来运行较为成熟的“指定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方式。
于是,执行法官就相关法律问题向银行进行了释明,并向被执行人邵某告知了虚假作出意思表示及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双方也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个月后,被执行人将房屋售卖并及时将欠款偿还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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