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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绝沟通 法院依法判决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甲某(男)与被告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自2014年起甲某与乙某分居。2023年3月,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感情为重要基础。在出现家庭矛盾时双方未积极面对和沟通,导致矛盾深化且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2024年,甲某再次将乙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联系乙某时,乙某拒绝接听电话等一切信息,到乙某家寻找,均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法院干警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相关应诉手续张贴至乙某家的入户门上。法院审理认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甲某与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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