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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害人又害己

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售卖的保健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使用微信账户通过网络代卖13种保健药品,并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证的销售金额共计12020元,获利613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上述13种保健药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予销售,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1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1261盒,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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