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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摔倒起纠纷 诉前调解促履行

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因顾客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摔伤所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某洗浴中心当场履行了全部1000元赔偿款。

8月24日,张某酒后到某洗浴中心洗澡不慎摔伤,导致左手划伤。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就医。因需要休养,张某暂时无法工作,便将某洗浴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误工费。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电话联系了某洗浴中心经理和张某,经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同意次日到法院调解。经双方陈述,对案件描述基本一致,主要争议焦点在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问题上。张某认为其作为顾客,在洗浴中心消费时摔倒,洗浴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全部误工费。洗浴中心经理王某认为,洗浴中心的防滑设施完善,当日工作人员在发现张某有饮酒行为后,已经进行过劝阻,张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在事发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张某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医疗费,已经尽到了补偿义务。法官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释法明理,向双方讲明应负的责任,洗浴中心作为特定的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虽对张某有劝阻行为,但并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责任。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饮酒后洗浴存在的风险,并且张某未听工作人员的劝阻,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经调解,双方各自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某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张某1000元,当日付清,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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