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支付的一方以无力承担为由,起诉请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李某与董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女李小某。2021年8月,李某与董某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女儿由李某抚养,董某则需每月向李某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自2024年6月起,董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抚养费,累计4500元,还声称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过高,拒绝继续支付。经多次索要未果后,李小某将董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500元;并要求董某继续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
庭审中,被告董某辩称,自2024年6月起至今,自己确实未能支付抚养费,承认存在拖欠情况,并愿意承担抚养费的支付责任。但是目前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希望酌减为每月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辩称现在没有能力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抗辩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18岁止,在双方离婚后被告一直按照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履行至2024年5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庭审中亦表示已再婚并未生育其他子女,故对于被告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董某于2024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小某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李小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