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王法官的热心与负责,这么多年的借贷纠纷本以为法院不会再受理,没想到法院不但受理了我的案件,而且经过法官耐心、细心、专业的办案,切实维护了我的权益,让我也能过一个安稳的新年了!”年关将至,辉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婷婷收到了当事人周某送来的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红色锦旗。这不仅是对法官的感谢,更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肯定!
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系多年好友,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10天内还款,超期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实际收到2万元,另外2000元为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未还款,原告因身体问题急需用钱,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周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辩称,虽然其出具借条,但是并没有收到借条上相应款项,且从2016年9月10日到2019年9月10日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原告是否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法官了解到原告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曾搭乘证人车辆找过被告要账,虽然证人出庭证言证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证明原告、被告在商讨欠款事宜,且该证人的证言并未直接否定原告在找到被告时,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成立。另外,经法院查明,原告在2021年、2023年通过微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存在,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是否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经过,对双方借贷款项2万元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资金款项的来源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表述,且本案借款金额较小,即使通过现金支付也符合常理。结合证人出庭证言中,原告、被告商讨欠款的事实以及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并未提出借款未交付的事实,故原告对于借款交付过程的陈述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认定原告已经支付借款。因原告要求偿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包含利息2000元,故被告梁某应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万元。针对法院的判决,被告梁某要求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梁某需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万元。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将群众的需求放在工作首位,运用专业的审判工作,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基层矛盾,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努力锻造一支为民办事、公正司法的法院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