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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协议”非合同 青春哪能用钱换


近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青春损失费”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故不支持女方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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