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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执结全省首例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案件 1200余万元损失被挽回


近日,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专程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处送来感谢信和锦旗,对长春中院强制执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挽回其1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表示感谢。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平某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45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执行出案款470余万元后,除被执行人吉林省某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经营权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不应执行的异议被驳回后,长春中院依法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进行评估,司法拍卖流拍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交付抵偿债务1200余万元。

在张贴迁出公告后,被执行人称法院执行的仅为经营权,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筑物并非案涉财产,拒绝迁出。承办法官李德龙在向其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和经营权执行理念无果后,顶住压力,依法组织强制迁出,而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申请,迁出工作暂缓。

经长春中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执行处继续开展迁出工作,并最终完成办理经营权的更名过户手续,既挽回了申请执行人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确保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正常运转,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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