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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400万让夫妻“反目”,是“转移财产”还是“正常支出”?

  
夫妻齐心共营事业,本是携手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写照,为何这对夫妻为分割财产对簿公堂?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

杨某与郭某于2017年相识,2020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相识后共同经营水果批发业务,二人分工明确,杨某负责后端进货、向上游付货款,郭某负责前端销售、向下游收款。

可好景不长,因夫妻财产问题,二人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杨某称,每当进货需要资金时,需向郭某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才能获取,而郭某擅自将多年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占为己有,在婚前共同经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藏共同财产400万元。而杨某因共同经营,对外负有22笔夫妻共同债务。因经济压力巨大,杨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庭审中,郭某辩称,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中,杨某虽提供了郭某大量的银行取款及向他人转账的银行和微信流水证明,但郭某本人从事水果批发经营,大额对外付款、收款和支取款项为其正常经营行为所必需。庭审中,郭某对于多笔大额现金支出提供了相应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提取款项用于水果食品等批发经营用途。另外,人民法院非审计机构,无法对郭某家庭生活和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收支进行详细核查和统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亦不应苛求郭某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支出款项都提供完整证据,即要求郭某为应对诉讼提前保留所有取款用途证据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某主张郭某转移隐匿财产,有责任对此提供证据。而根据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郭某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综上,杨某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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