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社保纠纷案件。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次日便按公司要求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约定公司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入职仅一个月后,朱某以“该声明系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应属无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未支持其该项请求,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涉案“不缴社保”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依法参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法律效力。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签署劳动相关文件时,务必逐条款审阅,切勿为眼前补助小利,忽视养老、医疗等长远保障,以免后续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