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衍生出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始终被社会广泛关注。抚养费不仅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的经济保障,更是父母对子女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但支付方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面降低或拒绝给付抚养费?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王某与郑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2020年9月,王某与郑某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王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从2024年4月起,郑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两个孩子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自2024年4月至今所欠抚养费合计75000元。
庭审中,被告郑某辩称,自己此前在国外打工,收入较高,有能力按月给付抚养费。后因生病回国,2024年5月份到2025年3月份期间处于治疗阶段,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以这期间无力给付抚养费。目前仅能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郑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在双方离婚后郑某一直按照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履行至2024年4月,自2024年5月起未支付抚养费,故被告郑某应于2024年5月起每月给付二原告抚养费5000元至2025年7月。鉴于被告郑某收入明显减少,给付能力下降,故经法院酌定,被告郑某自2025年8月起每月分别给付二原告抚养费各1250元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给付二原告自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75000元;被告郑某于2025年8月起每月分别给付二原告抚养费1250元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