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结后,被告专程来到法庭,将印有“明断是非申正义、恪尽职守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法官公正司法、专业高效的工作表达诚挚谢意。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依约向该公司供货。同时,另一被告某石材厂亦向某公司供应同类货物。在结算阶段,被告某公司提出一项解决方案:由该公司先将应支付给张某的货款支付给另一被告某石材厂,再由石材厂转付给张某。然而,被告某公司并未实际付款,导致张某的货款迟迟未能收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某石材厂及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考虑到案件所有当事人均身处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与各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围绕“某石材厂是否应承担某公司的付款责任”这一核心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陈述与辩论,并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某公司尚欠货款的事实。然而,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石材厂有明确同意承担某公司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且第三人需有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所欠货款,驳回张某对某石材厂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