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某物业公司代表来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将一面印有“办案高效为人民、执法如山扶正义”的锦旗,送到庭长宋东昇手中,表达对法院公正审判、高效解纷的感谢。
2021年6月,该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续租)协议书》,约定将一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杨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年租金80000元。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按约交付房屋,杨某支付了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租金后,便未再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6月20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杨某仍拖欠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的房租。经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诉至二道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欠付房租71777元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四点:物业公司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是否具备案涉房屋的合法出租权;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因被告“开设诊所”目的无法实现而无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租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欠付房租金额及资金占用损失应如何认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明确阐释:
关于主体适格性:物业公司基于与案外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管理、维护权限。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主张房租债权。
关于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经营场地”,未明确限定“开设诊所”,物业公司已交付符合约定用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开设诊所”系杨某的具体经营行为,未能满足行政审批要求属于杨某自身应评估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此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杨某未提供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有效证据,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诉讼时效与款项认定: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2025年多次向杨某主张租金,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房租计算方式为“80000元÷365天×323天≈70795元”,法院予以确认;资金占用损失应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杨某支付欠付房租7079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