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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比价巧解“模具”心结,一纸判决再续诚信之约


在经营主体基于信任的合作中,有时一纸规范的合同会被简化的“贸易习惯”所替代。然而,当内部流程变更、人事更迭,昔日的“默契”便可能成为今日的“僵局”。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法官就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长期“习惯性交易”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不仅厘清了长达4年的糊涂账,更在判决后促使义务方主动履行,及时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注入了复苏的“活水”。

自2019年起,一家本地工艺装备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便开始为某大型企业旗下的分公司提供模具翻新与新制服务。基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形成了一种“口头约定+单据确认+先货后款”的高效模式,未曾先行签订书面合同。数百套模具在数年间接续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工艺公司却因对方内部采购权限调整、财务“小闭环”重塑及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原因,始终未能完成结算。一笔笔加工费成了“空账”,让工艺公司的资金周转举步维艰。

案件审理的核心难点在于定价。双方对工作量并无争议,但对单价各执一词:工艺公司依据的是微信沟通中曾提及的报价,而分公司则主张需遵循严格的内部竞价合规流程,且因流程阻碍迟迟无法定出价格。一边是手握成果却收不回款的焦急供应商,另一边是受制于内部规范、流程“卡壳”的大型企业分支,纠纷陷入僵局,一拖便是数年。

面对这起既无合同明确约定、又因时间久远难以参照市场价的“无价”纠纷,法官并未机械裁判。他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将种类繁杂的模具项目一一厘清,固定了无可争议的工作量事实。

法官精准把握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创造性地运用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作为裁量标尺。据此,法官采用了“控价与报价双重比较下的较低值采纳标准”进行裁量。该标准的实质在于,将被告企业内部管理形成的“控制参考单价”与原告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诚信报价”进行对比,并采纳其中对双方更为有利、更为公平的较低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这体现了两种价值导向。对内规制的导向:当企业的控制价更低时,采纳此价,表明司法尊重企业在合规框架内的成本管理权;对外激励的导向:当承揽人基于诚信提出的报价更低时,则采纳此价,彰显司法对诚信行为的正面评价与保护。

判决最终支持了工艺公司绝大部分合理诉求。尤为可贵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释了法理与情理,使作为被告的大型企业分公司及其总部均心悦诚服。判决下达后,被告方主动、快速地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这笔“迟到”已久的款项,极大缓解了工艺公司的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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