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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侵权 判决公开道歉七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因在微信群内多次发表辱骂、诽谤言论,被判在涉案群内公开道歉七日。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吉林市某工厂同事,退休后同在退休同事的微信群内,群成员有26人。2022年以来,王某因琐事对赵某产生不满,不仅多次在群外散布关于赵某妻子的谣言,更于2024年6月至12月,在微信群内持续发布带有侮辱性词汇的言论,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内容涉及捏造私生活混乱、贬低人格尊严等,引发群友猜测。

赵某多次劝阻无效后,诉至昌邑法院,要求王某在微信群内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被告王某则辩称,相关言论未指名道姓,且系因赵某先动手打人引发,否认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微信群成员均为原同事,被告王某公开发布的词汇结合上下文及双方矛盾,明显指向赵某;其言论中包含大量侮辱性、诽谤性内容,已超出正常言论范畴,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发表辱骂言论,导致赵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人格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涉案言论发布于微信群,法院判令王某在该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内容,持续保留七日;若拒不履行,将在吉林市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其承担。

考虑到王某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律师费非必然支出,法院对赵某主张的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5000元律师费未予支持。

承办法官指出,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言论自由”并非“言论无责”。本案中,王某因私人矛盾在同事群内发布辱骂言论,看似“发泄情绪”,实则已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在同一微信群内道歉,旨在通过“侵权发生地即救济地”的方式,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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