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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支付起纠纷 厘清焦点明责任


当患者接受诊疗后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费支付产生争议,如何厘清责任主体、界定诉讼时效,不仅关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医疗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张某骑车不慎摔伤,入院接受治疗。张某在住院前期缴纳了预交款,后续产生的治疗费均由医院垫付,张某出院后在发票上对欠付医疗费数额予以确认。张某出院后,医院多次向其追索剩余未支付医疗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及所欠医疗费的利息。

张某抗辩称,其在工作期间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与医院协商后,安排其住院治疗,公司向其承诺一切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且从住院治疗到出院后的3年时间里医院从未向其索要过医疗费,因此不认可医院的诉求。

受理案件后,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核查,厘清了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即诉讼时效、医疗费给付主体和利息问题。双方未对给付医疗费时间进行约定,系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因张某享受了医疗服务,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关于张某所述公司承诺支付费用问题,张某可根据相关证据另行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张某偿还垫付医疗费的期限,亦无给付利息的约定,且从张某的实际行动及庭审的意思表示来看,其对于给付主体存在异议,并无拖欠的主观恶意,故医院诉请利息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给付尚未支付医院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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