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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5万月息7500元?法院:超额利息可抵本金!


借款25万元,每月利息居然高达7500元,月息3%明显超出法定上限,已支付的超额利息直接折抵本金。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赵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出借2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每月偿还本金1万元、利息7500元,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先清偿实现债权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如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则赵某有权要求王某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仅偿还35000元,赵某认为该金额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两个月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远超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该无效,已经支付的利息中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该折抵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王某出借借款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关于借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赵某与王某约定的借期利率为年利率36%,超出合同成立时即2024年3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率亦应调整至年利率13.8%,即月利率1.15%。结合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25万元,还款期限25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故每期应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875元。关于尚未清偿的本金的认定,虽《借款协议》中双方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了约定,庭审时双方均认可王某偿还的35000元中包含2万元本金的偿还,故王某尚未清偿本金为23万元。扣除本金偿还部分后剩余15000元部分,因借期及逾期利息不能超过按照司法保护上限计算的金额,王某已经支付的超限部分利息在性质上系本笔借款的还款,故可将已经支付的超限部分利息,用于充抵尚欠本金。关于应偿还的利息的认定,如前所述,王某已偿还两期利息5750元,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给付借款本金22.0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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