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说,我的工伤赔偿有希望了?”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里,王大爷拿着刚刚收到的判决书,仔细咨询胜诉后的理赔事宜,反复询问的语气中难掩欣喜。
王大爷的“工伤赔偿”要从一次事故说起……
2024年6月,“60后”师傅王大爷应聘到A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工作,初来乍到的他发现自己虽然是应聘的A公司,但却是在B公司的微信工作群里接受工作安排。王大爷心里虽然感到疑惑,但想到群主是A公司的车间主任林某,也就没往心里想。时间来到同年11月的一天,这天王大爷作业时,不慎被磁力钻绞伤右前臂,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
“我们从未雇佣过你,你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还有工资发放都是承包我们公司工程的人负责的,你的理赔与A公司没有关系!”面对王大爷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A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此时,王大爷才发觉自己工作这么长时间,从招聘到考勤、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环节,居然都无法清晰唯一地对应到A、B两家公司中的其中一家。无奈之下,他只好将两家公司起诉至农安法院,要求A、B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B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情形。首先,两家公司注册地虽非同一地址,但两家公司共用一处厂房进行生产工作,且B公司还在厂房门口悬挂自家公司牌匾;其次,两家公司在管理核心人员身份上存在高度重合,在用工管理上也呈现一体化特征。
综上所述,A、B两家公司虽在法律形式上为独立的法人,但其在核心人员、用工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构成混同用工,应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大爷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9万余元。
事后,王大爷的女儿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