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二道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王某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恶性肿瘤保险,附加特定疾病保险及医疗等保险,保险期为20年。2024年,王某因头痛、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不灵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患有左侧颞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王某在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心查阅卷宗、审查案情,并多次与王某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王某的诉求,安抚王某的情绪;另一方面向甲保险公司释法明理,告知其免责条款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甲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理赔款共计9万余元。
安图县法院二道人民法庭将继续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用实际行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