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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是“走个过场”小心你签的每一个字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赵某因轻信同事张某,在《共同还款确认书》上签了名字,承诺为张某的房贷做担保。后张某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将二人告上法庭,赵某才知道自己要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当日,赵某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辩称“没签过《共同还款确认书》,签字是伪造的。自己与张某曾经是同事关系,自己离职后与张某再无联系,确认书上的签字不像自己的书写方式,肯定是张某伪造的。”因张某早已下落不明,银行和法院均无法联系到他,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张某未到庭说明贷款签字时的情况,又因时隔多年,银行也无监控录像佐证。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确认签字是否为赵某本人所签,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赵某提供了签署确认书当年及前一年、后一年的书写样本,鉴定机构对所提供检材与确认书上的签字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定《共同还款确认书》上的签名是赵某本人笔迹。当鉴定意见送达赵某时,他无法辩驳,表示自己很后悔,当时轻信张某说自己就是去签个字,张某会按时还款,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口头承诺,也不知道只是去签个字,后果会这样严重。

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与鉴定结论,判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及《共同还款确认书》合法有效。签字就是承诺,《共同还款确认书》上明确约定“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出现一方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另一方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赵某应当依据确认书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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