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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网售正版课程侵权 法院依法裁判守护著作权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低价售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正版课程,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以司法裁判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守护知识产权创新成果。

案情回顾:低价售课引纠纷

原告系涉案系列课程的合法著作权人,依法对课程视频、课件等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完整著作权。被告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远低于官方定价的价格对外售卖上述正版课程,并以网盘分享、链接发送等方式向买家提供课程内容,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侵权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课程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协议、权属声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

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发售、传播涉案课程,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其行为已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违法所得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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