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一次操作疏忽,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手机转账时的金额核对,更是容不得半点马虎。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弓棚人民法庭法官薛琪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全额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李某是案外人马某的好友,马某因经营周转曾向被告王某借款20余万元,双方未约定固定的还款周期与还款日期,但多年来形成了固定的还款习惯:每次还款前,双方均会提前沟通确认当期还款金额,再由马某委托李某代为转账还款,此前每一笔代还款项均严格按照事前约定的金额履行。
事发前,马某与被告王某的妻子沟通,确认当期还款金额为5000元。随后,李某受马某委托代为转款。操作过程中,李某因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对金额,误将本应转账的5000元多输入一个0,输成了50000元。转账完成后,李某直至当晚核对当日收支明细时,才发现本次操作失误。
发现转错金额后,李某第一时间与王某沟通说明情况,恳请对方返还多收的45000元。王某却以该笔款项是原告代案外人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为由,拒不返还。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榆树法院。
承办法官薛琪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为:案涉的45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庭审中,李某主张其与被告事前约定的当期还款金额仅为5000元,多转出的45000元系操作失误所致,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王某则辩称,该笔50000元的转账系原告代案外人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并非操作失误,不同意返还。
为证实自身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案外人马某与王某妻子的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其中,通话录音清晰还原了双方事前的约定:明确当期仅偿还欠款5000元,双方并未就一次性偿还50000元、提前结清剩余债务达成任何合意,该证据直接推翻了王某的抗辩主张。王某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案件事实水落石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当期应向被告转账的还款金额仅为5000元,实际转账50000元中,超出的45000元系原告操作失误所致。被告占有该笔45000元款项,既无双方事前约定,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