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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签借条有风险!还款顺序要说清


在他人借条上随意签个名,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可能凭空背上连带债务;欠同一人多笔欠款,还款时没说清还哪笔,到底该怎么算?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用真实案例厘清还款边界,也给大家敲响了法律警钟。

2023年5月,祖某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同年8月,马某在该《借条》借款人祖某的落款上方签字确认,未注明任何身份。

同年10月,马某又与其妻子范某共同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发生后,马某向张某偿还了96000元本金及48000元利息。

就这一笔还款,双方各执一词:张某主张该款项是清偿5月的旧债,马某则认为是归还10月自己和妻子的借款。协商无果后,张某以马某、范某逾期未还清10月借款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偿还的96000元本金及48000元利息,到底对应哪笔借款?

马某在2023年5月祖某出具的《借条》落款人祖某上方签字,并未注明其担保身份,张某对此亦未明确拒绝,故马某在祖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债的加入。

本案中,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某还款时作出指定,祖某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24年8月,马某和妻子范某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24年11月,马某偿还96000元及利息48000元时,两笔债务均已到期,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抵押门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两笔债务均属于无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因2023年5月的借款100000元约定了利息,故马某向张某偿还的96000元,应视为偿还该笔借款。

同时,张某与马某、范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马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马某向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的最早时间为2023年9月,早于马某、范某向张某借款的时间,故马某向张某支付利息48000元,亦无法认定为偿还本案案涉借款。

因此,马某和妻子范某应按2023年10月的《借条》约定向张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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