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不少业主因不满服务质量,而选择拒缴物业费,殊不知这种方式既不合法,也难以真正维护自身权益。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拖欠10年物业费案件,为广大业主敲响了警钟。
2025年,甲物业公司将业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5年12月至2025年12月的物业费及生活垃圾处置费,共计1.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拖欠费用的事实无异议,但仅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口头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却未提交任何能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但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业主已实际接受垃圾清运、公共区域维护等基础服务,完全拒缴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需提供现场照片视频、报修投诉记录、业委会或社区证明等证据,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李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缴物业费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督促物业公司正视业主合理诉求,持续优化服务质量。经法官多方疏导与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自愿支付减免后的物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