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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破困局!继承人拒办房屋过户,法院依法保障购房者权益


“有房无证”“过户无门”是不少购房者的心头之痛,尤其当卖房人去世、继承人拒不配合时,产权登记更是难上加难。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明确继承人协助义务,破解过户僵局,以司法公正守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施某与张某、赵某才夫妇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以24万元价格购得二人名下一套回迁房。为保障交易效力,三方连同赵某才、张某的独子赵某喜共同签订《见证文书》,经长春市某法律服务所见证确认:房屋出售价格为24万元,张某、赵某才需配合施某办理产权过户,若发生继承关系,儿子赵某喜需无条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张某、赵某才、赵某喜共同向施某出具《收条》,明确收到全部购房款24万元;同时出具经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授权施某代为办理房屋入住、税费缴纳、初始登记及房产证领取等全部事宜。自2013年起,施某便正式入住该房屋并持续占有使用。

2020年,出卖人赵某才去世,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随之提上日程。然而,当施某要求张某、赵某喜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时,却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庭审中,张某、赵某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赵某才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合法取得,双方签订的《见证文书》系真实意思表示,施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近十年,交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才去世后,张某和赵某喜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当协助施某办理房屋登记。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施某进行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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