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单位依法对大量音乐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等管理权。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某咖啡店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VOD点歌系统中存储并向消费者提供多部由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原告经取证后,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场所有5间包房,其点歌设备中放映的涉案音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权利人的放映权。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规模、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对行业经营有影响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同时,法院支持了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取证费、时间戳认证费、场所消费等合理开支0.2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场所侵害音乐作品放映权的案件。部分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购买了点歌设备或每年向设备厂家支付服务费,就当然获得了设备内所有歌曲的放映权。实际上,设备销售或维护合同通常不包含著作权授权、放映权等权利,需要另行向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
珲春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行业规则,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创新、尊重版权。同时,法院也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公平、有序、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