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当庭化解,现场履行,案结事了。
原告入职被告鲜果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双方用工产生分歧,原告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核心争议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原告希望快速回款,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被告也希望降低诉讼对经营的负面影响,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开展当庭调解。
庭审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被告,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告知若经判决,除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外,还会增加鲜果行的涉诉记录及诉讼成本;对于原告,承办法官为其客观分析诉讼周期、举证风险,引导双方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在承办法官沟通劝导下,双方消除分歧,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协议达成后,被告经营者随即通过扫码转账方式给付全部款项,原告当场出具收款确认书,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实现了纠纷一次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