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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费”还是“借款”?证据不足,法院这样判!


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常因信任而省略书面凭证,一旦涉及跨境汇款与多年账目,是非更易模糊。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莲花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标的额175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亲属间跨境资金往来中的“借款”与“留学费”之争依法作出认定。

案情回顾:一笔跨境汇款引发的亲属间争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亲属。两家长期有经济往来,刘某某子女曾赴英国留学,李某某长期在英国生活。2014年至2016年间,多笔款项分次从国内汇至李某某在英国某银行的账户,折合人民币共计175万余元。

后双方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款项为出借款,要求李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某则辩称,相关汇款系刘某某一方为孩子留学、海外购房而借用其境外账户流转的资金,并非借款。

抽丝剥茧:穿透证据表象,聚焦借贷合意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胡雪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审查发现,本案所涉款项具有跨境、多笔、时间跨度长的特点,汇款单据附言均标注为“留学费”,双方此前因另案曾共同签署《对账单》,账目往来相互交织,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款项交付,借贷合意亦不可或缺。仅凭转账记录及汇款凭证,尚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据此,法官围绕借贷合意是否成立,对在案证据展开逐项审查:

审查汇款凭证。原告据以主张借款的境外汇款凭证,在此前双方另一案件中已经提交,前案生效判决认定“单据备注均为留学相关用途,单凭该部分转账材料不足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该认定构成本案重要审理参考。

审查其他补强证据。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无法直接证实双方就借款达成约定;出庭证人对关键情节记忆模糊,证言证明力不足;部分域外房产、交易材料与待证借款事实缺乏直接关联。

审查双方结算情况。2023年,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单》系对多年往来债务的结算,仅载明刘某某夫妻对李某某负有债务。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若李某某确尚欠刘某某175万余元,该笔大额债务在整体对账时理应有所体现或抵扣,但《对账单》未涉及该笔款项,与常理不符。

综上,原告未能就借贷合意完成举证,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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