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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受伤,家长起诉!和龙法院判了

孩子们的欢声笑语是校园里最常见的画面,本该轻松的体育课自由活动却因打闹推搡造成人身伤害。受伤后责任到底该谁担?一起来看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校园侵权案件。

小明(化名)与小帅(化名)系和龙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24年12月某日体育课期间,因体育老师外出培训,当节体育课调整为学生在操场自由活动。班主任留守教室内开展消杀工作,未前往操场看管学生。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明坐在操场体育器械上,小帅将其从器械上推落倒地,造成小明右肱骨髁上骨折。整个事发过程持续10多分钟,始终没有教师在场。

事故发生后,小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明护理期70日、营养期80日。和龙市某小学已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明的监护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帅及其监护人、和龙市某小学、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小帅一方辩称,损害后果属于多方因素共同造成,学校监管缺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则辩称,班主任留守教室消杀属特殊客观情况,并非学校怠于履职,事后学校也积极开展探望安抚,不存在监管缺位;保险公司表示,应当先由侵权方、学校划分责任后,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控视频完整还原事件经过,小帅将坐在体育器械上的小明推落,直接造成小明摔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小明在此次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小帅的推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时两名学生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帅虽为未成年人,但对自身行为具备一定辨识能力,其监护人小帅母亲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体育课学生自由活动阶段,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班主任因教室消杀未到操场看管学生,造成现场长时间无人监管,该事由不能成为学校免除监管责任的合法理由。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小帅的监护人小帅母亲承担70%赔偿责任;和龙市某小学承担30%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保险免赔额部分由学校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园嬉闹中受伤,其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进行判断。首先需确认伤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伤害是否由他人实施的玩笑、恶作剧或追逐打闹等行为直接导致。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需进一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若一方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涉事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或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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