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顾丹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和疏导,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成功将矛盾尖锐的涉保纠纷当庭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起因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董某在驾驶车辆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并剐蹭了赵某驾驶的车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挽回车辆损失,李某向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向李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并据此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后,乙保险公司将董某及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诉至前郭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全部代偿款项。
案件开庭审理初期,被告董某表现出强烈的对抗心理。他对原告乙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损失金额充满疑虑,反复强调自己在车辆定损环节全程未被知会,怀疑对方有虚高报价之嫌。而甲保险公司一方则明确表态,称其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另一受损方赵某完成了赔付义务,本案中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各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局面,法官没有急于推进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而是优先疏导董某情绪,耐心倾听其诉求与顾虑,在搭建起沟通信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针对董某对法律关系的认识误区,法官向其详细讲解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清晰阐明:因第三方造成车辆损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事故责任方追偿。同时,对于董某纠结的定损不透明问题,法官抓住这个关键“疙瘩”,组织双方将定损报告、维修工单、发票及事故照片等证据逐一核对,逐项说明计价标准和资金流向,用中立的视角打消其“被坑”的猜疑。
证据厘清后,矛盾焦点从“该不该赔”转向“赔多少合理”。法官立足案件实际、兼顾双方权益,双向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董某释明,理解其并非有意回避责任,而是因对定损流程及费用标准存有疑问才产生分歧,但其主动化解纠纷、积极承担责任的意愿值得肯定。若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审理周期漫长,还需支付高额鉴定费用,加重其经济负担,且会拉长纠纷处置时限,不利于矛盾快速实质性化解,故建议其选择调解方式高效了结。法官积极与原告保险公司沟通,如实说明案件背景及当事人积极担责、诚意解纷的态度,劝导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适度让步,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反复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乙保险公司主动减免部分款项;董某亦认清自身法律责任,当庭以现金形式给付车辆维修费用。随后,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本案纠纷一次性圆满解决。
此次案件调解,是前郭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为民解忧的生动缩影。通过将晦涩的法律术语转化为听得懂的常理家常,将单向的司法裁判转向双向的对话沟通,法庭不再是唇枪舌剑的对抗场,而是成为弥合分歧、修复社会关系的调解室。下一步,前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以公正、高效、温情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