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地方动态
地方动态
兄妹借钱买车起纠纷 法院判“不知情配偶不用背债”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未签字,也不知情,这笔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答案:单方签字借款,在无证据证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前提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是兄妹关系。被告张乙以购车为由先后多次向张甲借款,累计金额13万元,张乙个人出具两张借条,借条都仅有张乙个人签字,其配偶刘某并未在场和签字确认。张乙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续二人分居并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置三台车辆,但案涉借条刘某既未签名,事后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张甲索要欠款无果后,将张乙、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13万元借款。庭审中,张乙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刘某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本案借条仅由张乙个人签署,刘某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亦未追认该笔借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13万元借款系基于夫妻二人共同举债的合意,也不足以证实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张乙个人债务,刘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遂判决张乙全额偿还13万元本金,驳回原告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享到:
吉林省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