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运用示范性诉讼机制,高效、稳妥化解十名劳动者与某大药房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该案既依法厘清法律关系、守住裁判底线,又柔性化解群体矛盾、实质解决民生诉求,真正实现纠纷一次性、根源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群体来访,审慎研判定思路。
案件受理之初,十名劳动者共同前来诉讼,情绪集中、诉求一致。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研判案情,敏锐意识到:若对群体性纠纷直接批量立案、机械开庭,不仅难以快速解决问题,还容易加剧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叠加,增加群众诉讼负担、拉长维权周期。为稳妥处理纠纷,法官没有急于开庭下判,而是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别细致倾听双方诉求,逐条梳理案件事实、用工流程与合作模式。通过深入沟通逐步查明,劳动者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发放、日常管理均与某合作公司直接关联,实际用工主体并非本案被告大药房;大药房仅与用工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双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示范引领,统一尺度降成本。
考虑到十人案件事实同源、争议一致,为避免重复诉讼、统一裁判尺度、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法官决定采用示范性诉讼方式办理本案。通过先行审理、查清基础事实、明确法律边界,“以一案示范、带动批量化解”,让当事人清晰看懂法律判断、明白维权路径。经依法审理,法院明确判决:劳动者与大药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大药房承担用工责任。
释法明理,实质解纷赢信服。
判决作出后,法官并未就此结案。考虑到劳动者对多层合作用工模式不熟悉、维权方向不清,法官持续耐心开展释法明理,细致区分商业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异,逐条讲解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清晰指引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主体主张合法权益。在法院的专业指引与居中协调下,十名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企业顺利达成和解,全部成功追回拖欠工资及相应补偿,维权诉求全部实现。一场人数多、情绪集中、事实复杂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最终在不伤和气、不增诉累的前提下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