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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搭出官司 “傍名牌”傍来赔偿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宾馆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系某小型连锁酒店,其字号经依法核准注册为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某宾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招牌、宣传物料,线上订房平台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核心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围绕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核心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法明理,详细说明侵权行为对企业经营的长远危害。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拆除了侵权招牌、修改了线上平台宣传信息,完成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未经强制执行即圆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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