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被告主动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能清偿。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昌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调解基础。为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李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耐心讲解贷款违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及对个人信用的影响,引导其正视问题、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与银行代理人积极沟通,说明李某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与调解意愿,建议银行考虑若调解成功可为其节省时间与经济成本,并争取银行对李某还款给予一定的谅解与灵活安排。
通过法官多次“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调,李某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表达了强烈的还款意愿,并提出了具体的筹资还款计划。银行在评估后,对李某的诚恳态度与可行计划予以认可,双方矛盾争议逐渐缩小。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李某于调解后短期内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银行全额偿还了逾期款项。收到款项后,该银行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表示纠纷已实质解决,请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该起纠纷得以高效、平和化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商事案件类型。此类案件中,借款人往往因一时经济困难导致逾期,并非恶意拖欠。昌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既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又为借款人争取了履行空间,避免了因诉讼对其信用及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诚信是立身之本,亦是营商之基。本案通过高效调解实现撤诉结案,是昌邑法院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缩影。昌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金融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为昌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