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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种公司诉维权 ,被告农民说“回购”

诗曰:

春来耕地秋来收,缫丝养蚕催青牛。

懋迁须有纸笔落,空言义气愁白头。


话说有一日,某公司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法庭起诉,称李某欠了其种子、农药款1万余元,却是一直未还,因此才到法院起诉维权。




法庭依法立案后便派遣工作人员送达并了解情况,待工作人员来到李某家中后,经过一番询问才发现,原以为本是简单的一桩欠款案子,这李某却又说出了另一番道理。


依着李某的话,是这粮种公司在卖种的时候便与其约定,这种子、化肥虽是卖于李某,但到年底公司可以将粮食按照高价“回购”,而且即使减产,公司也能包赔损失。这李某觉得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就一口答应了下来,结果到头来,没有等到承诺中的回购,等到的却是法院送来的起诉书。


法庭断案,自然不能只听一家之言,便问那李某可有证据,这李某吱吱呜呜地却没了言语。


原来这双方既无合同,又无人证。


李某看似理直气壮,但却没有任何证明,倒是那公司,对李某所说之事一概不认,只说是李某诳言欺诈,就是想赖掉那粮种、化肥款项。


这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积极进行调查,证明不了有这“回购”的说法,倒是凭着当日的欠条和合同,能够证明李某欠款的事实。


这结果自然是原告胜诉,被告老老实实的给钱。


这“回购”之事本是常有,但也存在着风险,一方面,若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法证实,到时若是一方反悔,那另一方却是无法举证,恐怕便会败诉;另一方面,即使约定明确,可到了年底,这收购方经营不善,就算是农民得了胜诉,也难以直接变现,若是粮食质量再差一些,恐怕也会有所损失。


所以这前车之鉴,大家还需谨慎,一是要文书清楚证据明白,二是再碰到有人说要“回购”,可是要多留个心眼,三思而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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