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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开讲啦!

“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爆发让人们感到恐慌,关注最新疫情信息已经成了大家居家隔离的“主要工作”,然而处于“互联网+”的时代,各种未经鉴别的信息爆炸式充斥着我们的手机、电脑,从“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爆发之初,各种谣言甚嚣尘上,往往让普通民众感到恐慌。本次“普法小课堂”就跟着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虚假信息的相关知识及危害后果吧。


什么是谣言?

谣言,即虚假信息。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

谣言的危害性。

现代环境下,利用灵活无序的网络传播,谣言传播变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强。有些流言在传播中,常常变样,这一方面是接受者和传播者的记忆错误所致,更重要的是各人在传播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加上自己的主观色彩。另一种看法认为,在中文语义中"谣言"更具有贬义性,往往不是依据事实,而是凭空想象或根据主观意愿刻意编造的传言,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作"造谣",传播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为"传谣"。由于谣言产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实为依据,其真实性无从谈起,谣言往往会被真实的信息所揭露。

谣言是对人、对事、对社会事件的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谣言的功能总是消极的。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疫情中,谣言虽然对身体没有造成损害,但其产生的精神危害更大。在新冠肺炎病毒防控中,谣言干扰了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人为制造社会恐慌,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制造内耗,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疫情中造谣、传谣的人,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六)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下理性对待网络信息。

1.相关疫情信息以政府部门、权威媒体等官方发布平台为准。

2.要仔细甄别网上信息,对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不得随意上传、发布和转发传播,自觉抵制不实谣言信息。

3.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要主动快速删除,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4.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

疫情当前,提醒大家从正规渠道获取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团结一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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