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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带头办案 落实司法责任制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杰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近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延吉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赵某某涉嫌杀人案,检察长金杰以普通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办理该案。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金杰检察长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研判案情,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切实做到全面熟悉掌握案情,为出庭做准备。


庭审中,金杰检察长依法履行职责,有力指控犯罪事实,从证据链完整、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分、行为动机等多方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并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议,支持公诉意见,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自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以来,党组成员作为员额检察官回归一线办案,带头办“精品案”,开“示范庭”,充分体现了在深化责任制改革中不折不扣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和锐意进取的改革决心。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延边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办案和出庭公诉已经成为常态,全院上下逐渐形成“想办案、敢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理念。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不仅落实了院领导带头办案、率先垂范的司法改革精神,起到了凝聚整体办案合力的作用,对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接下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认真落实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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