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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开展寒假研学活动

为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月10日,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开展了“检团同行、点亮寒假”活动,为60名中学生及家长带来一堂别样的法治课堂。

“亲爱的同学们,欢迎大家来到大安市人民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本基地集参观、互动、体验于一体,现在请大家跟随我的脚步,通过这扇科技之门,开启我们今天的法治之旅。”在检察官的热情引导下,同学们满怀好奇、兴奋雀跃地步入了基地。

结合同学们的心理特点及认知水平,检察官通过播放动画短片、VR模拟、互动问答等方式将检察元素、法律知识融于一体,通俗易懂地阐释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远离毒品、警惕恶意侵犯等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同学们介绍了什么是校园欺凌、实施校园欺凌要承担什么后果、遇到校园欺凌该怎么办等知识,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同学们崇德尚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

“检察官姐姐,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欺凌行为,该怎么保护自己呢?”

“我们要勇敢站出来,把自己的情况告诉家长和老师,甚至可以来告诉我,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让欺凌者逍遥法外。”

“检察官,我刚刚在视频里听到了12岁和14岁等年龄节点,我想问一下我们的法定责任年龄究竟是多少呢?”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以12岁、14岁、16岁为分界点,0至12岁为法律上的无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个年龄节点对其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同学们,我们要注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我们没有犯罪,也不代表我们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于上一个年龄节点,年满14周岁以后,我们需要对更多的危害行为负责;最后是已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就具有了完全刑事责任,需要对实施的一切不法行为负刑法上的责任,接受刑法处罚。”

参观之后,同学们对其在参观中引发的思考和检察官进行了积极互动和交流,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实现了寓教于乐。

此次法治研学之旅将传统宣讲转化为生动实践,使学生们在沉浸式体验中感受法律魅力,学习法律知识。大安市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深化法治教育实践,真正将法律知识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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