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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精神与制度现代化

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合同编占据了526个条文,为各编中条文体量最大的一编,对于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集中体现了民商合一立法精神,其在规范内容、价值追求、具体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具有重大变化。《检察日报》“观点·专题”邀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就此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规范内容与价值追求现代化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张平华


民法典规范内容现代化表现为反映时代需求、多样性的制度设计、规范网络交易或电子商务、规制复杂交易。民法典在价值追求方面的现代化表现为对于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的追求。

民法典合同编全面总结了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宏观体例、规范内容、价值追求等方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体例现代化方面包括了公私节分、民商合一、总分结合的形式。在此,仅就规范内容和价值追求现代化展开论述。

规范内容现代化

(一)反映时代需求。为践行绿色原则,建设美丽中国,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总结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合同编特将“疫情防控”纳入到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需求范围。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适应知识产权类型多样化、技术开发利用多样化的重大需求,将技术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及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积极解决“高铁霸座”“公交顾客抢方向盘”等恶劣现象,规定承运人应按照坐票号进行运输;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多样性的制度设计。多样化的制度设计理念贯彻于合同编之始终,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空间,也赋予当事人灵活的救济手段。一是合同成立方式多样化。除了常规的要约、承诺成立方式外,为交错要约、现物要约、事实合同等容留了立法空间。承认悬赏广告的要约效力,完成规定行为者有权依要约请求支付。二是违约责任多样化。其中,违约形态包括预期违约和现实违约。责任方式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三是合同终止原因多样化。全面列举了合同终止的原因,细化抵充、提存操作规则。规定了意定、法定解除制度,设立不定期合同、赠与合同的随时解除权。以合同解除为不安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等设立兜底性救济规则。为各类典型合同明确了解除权的具体适用规则。四是合同类型多样化。典型合同之外容许非典型合同存在,每一类典型合同又可接纳多样的子类型。

(三)规范网络交易或电子商务。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形成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规定以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原则上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四)规制复杂交易。现代交易日渐复杂,往往存在多环节性、多层次性,经常会涉及第三人。合同编建立完善了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般规则。集中规范融资租赁等已经定型化的涉及第三人合同,为平衡三方主体的关系,规定原则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而承租人享有类似于买受人的权利,承受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物业服务是现实生活中的矛盾集中、多发地带,合同编专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前期物业和现实物业的衔接、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机制和合同机制的衔接等复杂问题,所作制度设计既理顺了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关系,又维护了业主的共同秩序、共同利益。

价值追求现代化

(一)效益。合同自由是合同的灵魂,而效益则是所有合同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追求。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合同编全面覆盖从合同洽谈协商到合同终止之后的整个历程,规定了多样化的义务,排除了立法“空白之地”。规定了违反合同订立中的义务,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承认了广泛的预约类型,弥补了本约调整范围的不足,明确不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交易习惯承担后合同义务。


合同编尽力细化合同交易具体规则,实现对交易过程动态全面规制。例如,建立完善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规则,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可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认定为只是发现外观瑕疵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不得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

交易瞬息万变而当事人的意思难免不足,合同编依托交易现实规定了多样化的推定认定规则,消除了交易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效益。例如,当事人如果没有采取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而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相对人接受时合同成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安全。离开了交易安全就无法保障效益。为实现交易安全,合同编将原规定于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债的保全独立成章,细化规则设计,确保避免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确保其正常履行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怠于行使从权利者也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履行期限届至前可以基于保存行为而行使代位权。

将原担保法中的定金规则规定于违约责任,明确定金的设立、罚则,理顺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整合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保证合同规定于典型合同分编,完善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基本类型。建立了非典型担保制度,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细化规定了出卖人的取回权和买受人的回赎权。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交易,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赋予租赁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将成为改善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三)公平。现代合同制度在追逐效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为此,合同编建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合理应对合同履行中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而使公平原则可以适用于合同订立之初和履行之中,具备了普遍价值和具体实现途径。

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修改,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过去的推定为连带保证修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既符合民事交易的一般常识,也对保证人更加公平。履行费用的分担更加合理,合同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保护社会弱者,合同编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要求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并承认后者的优先地位。科学界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使之覆盖一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强化保护消费者。



充分彰显民商合一立法精神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顾长河


合同编集中体现了民法典民商合一精神,民商事合同区分规范的情形增多、民商事合同类型更具开放性。当前人类社会正值向信息文明跨越,可能会推动合同编的内容在未来进一步商法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标志着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编纂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商合一体例,合同编集中体现了民法典民商合一精神。

民商合一演变

民商合一体例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历史的续写。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伴随而来的便是民商合一体例的立法确认。1999年合同法充分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总体上说,合同法进一步巩固了民法通则的民商合一体例。

强化民商事合同区分

民商合一体例不是对民商事合同之间差异的无视,而是在统筹差异基础上的体系化。合同编针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从具体内容来看,既承继了过去成功的做法,也吸收了部分在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论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共识,在法律条文上表现为民商事合同区分规范的情形增多。

第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赔偿规则。民法典第933条细化了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后民商事合同不同的赔偿规则。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商事委托合同对期待利益的诉求,在赔偿范围上设置差别化的规则,对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此条文确立以有偿、无偿作为民商事合同的区分标准,操作性强。

第二,借贷合同利息确定规则。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此规定改变了1999年合同法第211条在利息约定不明情形下不区分民商事合同一概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则。在立法上承继了自然人之间借款为民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借款为商事合同的民商事合同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借款合同在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利息确定方法。但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对于没有约定情形对应的利息推定规则并没有区分民商事合同,而是规定借款合同只要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综合以上两条款内容,立法者将没有规定利息的情形直接归入了民事借款合同。

第三,赋予承租人优先续租权。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新增了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赋予承租人优先续租权,主要是考虑到了商事租赁合同对营业稳定性的特别需求。

第四,保证方式推定规则。民法典第686条对原来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作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原来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一度成为民法过度商化的经典例证而被诟病。而民法典此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仍没有区分民商事保证合同而差异规范,但体现了立法者对保证合同民商性质的关注和判断。

民商事合同类型更具开放性

民法典合同编所规范的民商事合同类型具有开放性。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在合同自由理念和商业创新的当下,合同类型不断翻新,不可能将所有合同类型都作为典型合同纳入民法典。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合同编至少采用三个方法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提供了制度供给:一是允许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将交易习惯作为规范合同的法律渊源;三是对接了特别民商事合同规范。

合同编与特别合同规范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合同规范不局限于商事规范,也可能是民事规范。如民法典第644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是新制定的特别民商事合同规范,这就为未来产生的新类型民商事合同纳入合同编规范提供了制度接口。

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编没有规定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营业转让合同、转贷合同、明股实债合同、差额补足合同、募资合同和投资合同等。这些合同类型之所以没有纳入合同编,有的是因为研究不够成熟;有的是价值判断问题无法形成共识;还有的是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单行法规另行规定。虽然这些类型的民商事合同不是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但仍可依据合同编内容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从合同性质上看,这些具体合同或是民事合同,或是商事合同,或兼具民商事性质的合同。这就要求在以后对此类型合同立法时,要强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意识,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民商事性质匹配的规则。

民商合一的未来展望

民法典是对我国过去不同时期单行民事法律的体系化编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价值。其所采取的民商合一体例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为世界各国民商法典立法提供了中国范本。合同编民商合一体例也将继往开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在民商法研究方面,民法典的通过意味着研究重点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对于合同编规范解释而言,立法目的解释方法需要探究立法者对具体民商事合同的立法目的,而立法者对民商合一问题的认识对于理解立法目的至关重要。另外,体系解释方法依赖于解释者对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把握,而民法典体系正是建构在民商合一基础之上。因此,合同编的法律解释离不开对民商合一问题的关注。

在具体内容上,民法典可以被称为民商法典,合同编更是不折不扣的民商合同编,而且未来发展可能将更加商法化。人类社会正处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跨越过程之中,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自然人的身份在民事与商事之间已经实现快速切换。原来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商业活动,伴随着对于商业规则认识的不断加深,必然也会提升社会对商业规则和理念的认同。商业当中的效率、便捷、安全等价值也会不断向民事生活渗透。这些现象可能会推动合同编的内容在未来进一步商法化。


合同制度规则完善与发展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王玄玮


民法典的通过将极大促进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完善,表现为合同的订立规则更加完善,合同的效力认定更加准确,合同的履行规则更加丰富,合同的解除规则更加合理。

在民法典各编中,合同编所占的比重最大。民法典1260条中,合同编就有526个条文,占全部条文总数的42%。据统计,在合同编中,有112个条文系实质性修订,有70个条文为本次新增,二者所占合同编条文比重为34.6%。民法典的通过将极大促进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完善,而合同法律制度的新变化,将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合同的订立规则更加完善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建立的起点。一是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民法典第491条新增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针对呈井喷式发展的网络交易情形规定的合同订立规则,对于解决网购纠纷意义重大。二是新增了预约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诚信交易的市场秩序。三是完善了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合同法中规定了格式条款,但对其认定与适用不够明确。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修改后违反该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合同法中原本对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规则过于笼统,民法典将其明确为: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以及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须具有不合理性,格式条款才无效。四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规定了国家订货任务背景下相关当事人的法定缔约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订货任务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情形,及时回应了社会现实,使相关规则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合同的效力认定更加准确

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合同法律关系相关规则的重中之重。从立法精神上看,“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三大特有原则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呈逐渐宽松趋势,总体上趋向保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鼓励合同有效,此次民法典也顺应了这一趋势。一是明确了合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我国合同法中未明确合同报批义务条款的单独效力,司法实践中有少数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报批义务可以独立于合同先行生效的规则。民法典将该规则予以吸纳,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追认效力。《合同法解释(二)》中已经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民法典第503条进一步规定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也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三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04条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在保留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代表行为有效则“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几项均属民法典对现行合同法的实质性修订,使得司法实践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将更加准确。

合同的履行规则更加丰富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对合同的履行规则进行了多处完善。一是吸纳并完善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首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这次民法典制定,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必要完善,允许不可抗力事由适用情势变更;删除了“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二是新增了共同债权债务之履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17条规定了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第518条至第521条规定了连带之债的确定和履行规则。合同法中原来只有单一债务的履行规定,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的履行规定,这次民法典作了增补完善。三是完善了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给付,该第三人也因此取得请求债务人作出给付权利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保留了合同法第64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第2款是新增条文,明确了第三人的请求权,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第三人有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以及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四是完善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合同法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这次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把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对接,使得合同法规则体系更加科学严谨,合同履行规则更加丰富完善。

合同的解除规则更加合理

合同的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等区分,实践中围绕合同解除的争议也很多,合同解除也是这次民法典合同编着墨的一个重点。一是完善了合同法定解除规则。民法典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的基础上,第563条增加一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二是完善了合同解除权的时限规则。合同法第95条只规定解除权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民法典第564条新增一款,规定解除权可因解除权人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是完善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在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565条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若干增补,例如增加了附期限履行的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规定;增加了解除权的司法请求主体,即解除合同的相对方(被解除一方)有异议的,解除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增加了解除权的时点规则,即解除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四是完善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保留了上述规定,同时增加了两款,即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原则上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解除后,原则上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担保责任。这些新增内容,使得合同解除规则整体上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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